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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资金2019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决定》(深盐发〔2016〕1号)有关精神,鼓励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深盐建〔2018〕126号)有关规定,我区决定组织开展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资金2019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在盐田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且符合《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补贴和奖励规定的项目,包括: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
(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
(七)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申请单位须为深圳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项目实施地址申报项目实施地址须在盐田区行政区域内。
(三)符合规定的支持范围内的项目。
三、注意事项
各类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时间认定标准:
1.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须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项目实施时间以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2.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项目须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书。项目实施时间以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通过节能量审核,申报时项目必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项目实施时间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4.绿色物业示范项目须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项目实施时间以获得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时间为准。
5.拆除重建类工程项目须依法办理房屋拆除备案且引进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生产线并完成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如项目未办理备案先行拆除,仅按备案后拆除的面积进行补贴。项目实施时间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
6.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须获得盐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专家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项目实施时间以出具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时间为准。
7.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须获得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技创新、建筑行业新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国际、国家或广东省相关重要奖项,且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可并发放奖励。项目实施时间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可奖励公告时间为准。
上述项目实施时间须在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
四、资助标准
发展资金补贴奖励标准: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国家二星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40元;深圳市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50元。其中,二星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80万元,三星级或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5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3%。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国家二星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40元;深圳市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60元。其中,二星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三星级或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50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3%。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通过节能量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30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以上至20(不含)以下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3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40%,上限为300万元。
(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
按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准,一星级最高补贴5万元,二星最高级补贴10万元,三星级最高补贴2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更高星级标识,申请资助额度应减去之前相应等级标识的资助金额。
(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拆除重建类项目引进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生产线,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对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实际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元。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
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现行标准要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补贴100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政府回购或定价销售的项目、获得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发展资金不予资助。
(七)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技创新、建筑行业新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国际、国家或广东省相关重要奖项的,经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可、奖励后,发展资金予以1:1同步奖励。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说明
(一)下列项目或活动不得申请奖励扶持:
1.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3.申报项目使用国有投资资金占比50%以上的。
4.已享受区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资助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盐田区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
1.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数据不实及弄虚作假情况的。
2.申报资料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交或提交不完善。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盐田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小组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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