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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有序发展,实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规划和发展目标,规范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相关活动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社会投资的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等建筑工程,包括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或节能改造、绿色物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对发展资金进行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在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阶段设立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第六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与产品目录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
(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
(七)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第八条申请发展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在本行政区内实施;
(三)符合第七条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内的项目。
第九条发展资金补贴奖励标准: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国家二星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40元;深圳市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50元。其中,二星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80万元,三星级或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5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3%。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国家二星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元,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40元;深圳市铂金级项目每平方米补贴60元。其中,二星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三星级或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50万元,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用的3%。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通过节能量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30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以上至20(不含)以下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3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40%,上限为300万元。
(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
按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准,一星级最高补贴5万元,二星最高级补贴10万元,三星级最高补贴2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更高星级标识,申请资助额度应减去之前相应等级标识的资助金额。
(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拆除重建类项目引进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生产线,且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对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实际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元。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
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现行标准要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补贴100元,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政府回购或定价销售的项目、获得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发展资金不予资助。
(七)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获得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技创新、建筑行业新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国际、国家或广东省相关重要奖项的,经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可、奖励后,发展资金予以1:1同步奖励。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项目使用国有投资资金占比50%以上的;
(四)已享受区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资助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盐田区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申报条件为:
(一)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须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项目须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书。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需通过节能量审核,申报时项目必须完成并经验收合格。
(四)绿色物业示范项目须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
(五)拆除重建类工程项目须引进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生产线并完成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
(六)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须获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专家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发展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2),附申报材料清单;
(二)项目简介: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概况,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等;
(三)项目证明材料: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能效测评等级证书、绿色建筑认证证明、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更新局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废弃物处理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获得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相关凭证等。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合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
(一)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数据不实及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申报资料未按本办法提交或提交不完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章审批和拨付
第十五条资金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核确认。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提交工作小组会议审核,确定补贴或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一)一次性安排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工作小组会议审批后拨付;
(二)一次性安排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拨付。
本办法所指发展资金实行年度预算规模总控,如扶持项目数量及金额超过年度总额,按项目申报先后顺序予以扶持,剩余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资金补贴和奖励名单,由工作小组办公室通过区政府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达指标,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工作小组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拨付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资助的单位,要收回已拨付的发展资金,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该单位的发展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发展资金的年度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未申请过发展资金补贴奖励的且在2017年10月27日后达到补贴奖励标准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发展资金补贴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资助范围内的项目除申请国家、省及市级资金资助外,可同时申请区级资金补贴。
第二十五条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或区产业发展资金资助办法的一种资金支持,不能重复补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6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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