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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的由来和效力
专利优先权的由来
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首次提出了优先权的概念。
在《巴黎公约》第4条中有相关的规定:
A.(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享有优先权。
C.(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
上述优先权的含义在于任一特定申请人在任一缔约国提出第一次正规申请后,
若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则在后的申请可以被认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也就是说,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相对于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就相同主题所提出的其他申请都享有优先的地位。
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了《巴黎公约》,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专利法》也规定了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的效力
优先权是为申请人继在先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的申请所提供的一种法律上的保护。
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优先权期限内,任何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都不构成现有技术。
2.其他人(非享有优先权的申请的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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