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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运营中的中间服务之专利保险与担保
专利运营中的中间服务之专利保险与担保
专利诉讼因其高风险、高赔偿金和高诉讼费用,甚至被人们称为“国王们的运动”。以美国为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在几十万美元到几百万美元,个别专利诉讼费甚至上亿美元,而专利侵权赔偿额更是动辄天文数字。例如,苹果公司与三星的世纪专利大战中双方花费的诉讼费均超过1亿美元,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圣何塞分院2015年9月在这个世纪专利大战第一案的最后判决中判令三星赔偿苹果公司5.48亿美元。
如此庞大的诉讼成本以及败诉可能承担的高额赔偿,一般企业或个人根本无法承受,这一方面可能阻碍正常的专利维权,另一方面还可能为权利滥用者提供可乘之机,导致专利制度偏离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的宗旨。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等专利制度发达的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即有商业机构推出专利保险方案。
最早将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纳入承保范围的是美国保险事务所在1973年推出的CGL保单(普通商业责任保险),包括由侵犯专利权引起的损害。但该保单并非专门针对专利侵权责任设计,仅仅是在普通保单中增加涉及专利侵权责任分担,导致在实施过程中不同法院对专利侵权是否可以纳入其中理解不一,进而导致在专利侵权责任分担方面实际效果不大。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专利诉讼数量和侵权赔偿金额不断攀升,专利保险逐渐受到重视,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始探索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等细分险种。例如,美国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在1980年推出第一张专利执行责任保险单,美国国际集团在1994年主要针对零售商和传统的制造商推出了首张综合性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单,之后还针对高科技公司推出了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服务;法国在1986年推出“Brevetassur”标准保险方案,但在195年以失败告终。2000年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代表及利益方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专利诉讼保险问题。
欧盟委员会指定著名的英国CJA咨询公司针对专利保险进行调查,先后在2003年、200年提出了两份名为《专利诉讼保险: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应对专利诉讼风险的可能保险方案研究》的报告。报告中提出了强制专利保险计划,虽然最终没有得以通过,但在欧洲引起了强烈反响。2007年丹麦专利局提出在国内市场建立“专利执行者”(PatentEnforcer)的专利诉讼保险体制,SAMIAN保险代理公司推出的通用专利保险成为丹麦首个实施上述专利保险的公司。
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制度,2003年10月由经济产业省所属行政法人日本出口与投资保险公司推出知识产权许可保险制度,以降低目本企业维权成本,鼓励日本企业积极向海外许可知识产权。为了更好地促进日本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许可贸易,保障这些权利主体的利益,日本政府甚至对知识产权许可保险进一步创设了ー种再保险制度。
目前各国的专利保险主要包括专利执行险和专利侵权责任险两个险种。专利执行保险一般承保被保险人对侵权人提出指控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专家证人费、翻译费、出庭费、和解费以及为获取侵权证据进行必要调查产生的相关费用等,一不包括败诉的损害赔偿费)、专利权人抗辩侵权人指称其专利无效提起反诉的费用以及权利人应对侵权人试图宣告其专利无效而在专利局提起专利再审的费用。专利执行险主要用于解决专利权人维权成本过高,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在面对大企业侵权时没有足够的财力与之抗衡的回题,因此专利执行险具有进攻性,适合于财力不足甚至无力实施自己专利的企业或个人。
专利侵权责任险一般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应诉专利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专家证人费、翻译费、出庭费、和解费等)、被保险人在应诉中指称原告专利无效而提起反诉的费用、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作为应诉的答辩费用和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费。
通常,由于被保险人自身原因(例如存在犯罪、欺诈等故意行为)造成的侵权或恶意侵权、强制许可造成的侵权以及未经保险人同意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行为不属于承保范围。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专利侵权责任险不仅维护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保证了对第三方侵权损失路偿的实现,因此它是对被保险人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的双重保护。
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之后,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每年均有大幅度增长,但企业却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环境。这种严峻的环境主要表现在,许多企业不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同时存在自身专利维权困难,缺乏足够的财力和精力进行专利维权,相当多的企业专利有效运用率低,专利的价值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为充分发挥专利的价值,激发专利制度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动专利保险。201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北京中关村、辽宁省大達市、江苏省镇江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作为第一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同时分3批确定27个试点地区进行专利保险试点。2015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
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市、县出台了专利保险指导意见、专利保险补贴政策,有效推动了专利保险业务的发展。从2012年专利保险“试水”以来,截至2015年9月,全国超过2500家企业投保专利执行险和专利侵权责任险,保障金额达2.7亿元,至2014年6月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共接到报案信息17条,已决赔案4笔,支付保险金26.21万元。
此外,一些地方还推出特色的专利保险服务。例如,上海市在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等17家单位发起成立了全国首家专利保险联盟。该专利保险联盟拥有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专利评估机构等专家团队,极大地方便了企业专利转化运用和专利维权。除了专利执行险和专利侵权责任险之外,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还在广东试行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费用保险等险种。
担保,特别是融资性担保在我国很早就已经实行,与专利保险相比,担保服务相对比较成熟。与保险服务类似,担保是促进专利运营业务发展的中间服务。依据《担保法》,担保方式分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贷时,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一般要求债务人提供保,包括债务人直接向银行提供担保物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其担保。
在专利行业,专利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担保机构在为其客户进行担保时,一般要求以企业的资产作为反向担保。一些新创企业的主要资产为其拥有的专利,企业以将其拥有的专利提供给担保公司作为反向担保。这种以专利权进行反向担保的模式也是当前科技型中小企量进行间接专利质融资的主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祖促公司需要对企量反向图保的专利的价值进行认真调研和理估,并明确在债务人未能按期横还银行货款时如何对这些专利进行处置,由此降低担保风险。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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