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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异议程序

欧洲专利局(EPO)审查司新授予的任何欧洲专利都可能被要求获得撤销,或至少是其限制。

为此,欧洲专利公约提供了对该专利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导致异议程序,这是EPO之前的一个特殊的当事人间程序,其主要方面在本手册中介绍。

1.启动异议程序

在提交其赠款后九个月内,可以针对欧洲专利启动异议程序。

由于不得证明对手的合法权益,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提出异议。

此外,反对者可以由“稻草人”提出,即对诉讼结果没有实际利益但仅代表另一个-未知-第三人的人。

提出异议是为了对国家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反应。但是,由于成本相对较低,大多数异议都是作为防范竞争对手潜在危险专利的预防措施提出的。

首先由德国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或荷兰的海牙的反对派听取反对意见-很少在柏林也是如此。

在提出反对意见后,主管反对派分部根据案件的技术领域确定。反对派一般由三名技术合格的成员组成,他们具有多年的专利审查经验。

如果要决定复杂的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成员扩大该司。例如,为了获取涉嫌事先公开使用的证据,通常会要求合法成员支持反对派。

2.撤销的理由

欧洲专利只能以以下理由反对:

一项或多项一项或多项的主题事项不具有可专利性,特别是不具有新的或不具有创造性;

该专利没有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公开本发明,以使其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和

该专利的主题范围超出了提交的申请的内容。

其他反对理由不予受理。特别是,反对意见可能不是基于权利要求的措词不清楚,或者所要求保护的发明被专利所有人从对手或第三方“偷走”的理由。

反对派必须在异议期届满前提出反对理由。在异议期结束后引入新的反对理由受到某些程序性限制。在初审程序中,如果审查司认为它具有初步相关性,则可以审查新的反对理由。

3.一审程序

一审异议程序得到精简,新规则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在异议期结束后,欧洲专利局设定了四个月的期限,让业主回应反对派。

预计大多数异议案件将在不到18个月内首先作出裁决。在此期间,书面交换简报。如果至少由一方提出要求,则反对派会召集当事方进行口头诉讼。

传票包括反对派的非约束性初步意见。初步意见使各方能够指出被认为是相关的问题,并在口头审理期间进行讨论,甚至是反对派对案件的初步评估。

反对派部门审议案件的法律问题,并根据自己的动议(依职权)评估事实。

但是,反对派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专利的反对。例如,如果反对者仅攻击某些独立权利要求,则不应审查授权专利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

反对者应引用所有已知证据,特别是在异议期满之前所有已知的反对专利的现有技术。

在异议期结束后,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接纳由反对派酌情决定,在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主要是根据材料的相关性行使。

但是,在时间限制失效后,酌情决定权将以限制性方式行使,该时限已在传票中规定。

专利所有人可以根据主要请求和一个或多个辅助请求以不同版本对专利进行辩护。

仅在发现主要请求或更高等级的辅助请求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的条件下才考虑辅助请求。

提交新请求在程序上受到限制。通常,口头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不得被接纳,除非小组和对方能够轻易地讨论这些请求,或者这些请求是对口头诉讼中提出的新异议的反应。

这通常意味着,在口头诉讼期间,主要只能进行一些小的,特别是编辑性修正。

在口头诉讼结束时,通常需要两天,反对意见分部审议并发布其决定,即完全撤销专利,限制或专利的维持。

每年,对大约4000项专利提出异议,相当于所有授权专利的4%。

从欧洲专利局的官方统计数据来看,似乎多年来大致相同数量的对立专利被完全撤销,以修正的形式保持并保持原状,但是负面结果的趋势越来越大。

4.上诉程序

任何受反对派决定不利影响的一方可在收到反对派的书面决定后两个月内提出上诉。上诉人还有两个月的时间来提交他的推理。时间限制不可扩展。上诉由EPO的主管技术委员会处理。

目前,有28个上诉技术委员会和一个法律上诉委员会。技术上诉委员会通常由两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成员和一名合法成员组成,其中大多数人在异议程序中拥有多年的经验。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如果反对派有四名成员,上诉委员会由三名技术成员和两名法律成员组成。

根据“上诉委员会议事规则”,上诉理由陈述应包含上诉人的完整案件,包括所有法律和技术论据以及任何经修改的主要和辅助请求。

特别是,上诉必须处理上诉的决定,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可以被驳回为不可受理。

在上诉程序中,上诉委员会根据提交的相关性,其复杂性,诉讼的现状和程序经济的需要,行使酌处权,接纳新的事实,证据或请求。

在初审程序中可能已提出或已被拒绝的提交可能会被拒绝。延迟提交,要求取消或推迟口头诉讼,通常不会被接纳。

因此,将反对派之前的程序仅视为上诉程序的审判是错误的。因此,建议专利所有人和反对者在一审之前将他们的所有请求纳入法律和辩护。

上诉委员会越来越严格地倾向于首先将自己视为审查机构,并因此拒绝将案件置于新的立场的论据。这适用于与新的现有技术或其他证据相关的新版本的权利要求。

平均而言,上诉技术委员会需要另外两年或两年半的时间来审理案件,诉讼时间在不同的技术领域有很大差异。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或者出现重要的法律问题,技术委员会可以自行提出或应当事方的请求,将法律问题提交给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

5.程序原则

反对程序是一个或多个反对者与专利所有人之间的相互间的诉讼程序,与常规法院程序类似。

它们受欧洲专利公约(EPC),实施细则和指南(D部分)的管辖。此外,上诉技术委员会的上诉程序遵循上诉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上诉委员会不一定适用本指引。

在异议程序中,各方可以使用欧洲专利局的三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即英语,德语或法语。

口头程序以诉讼程序的语言进行,该程序是EPO公布反对专利申请的语言。

然而,每一方都可以用三种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表达自己。为此目的,根据任何一方的事先要求,提供三种正式语文之间的解释,无需双方额外费用。

但是,反对派的来文及其最终决定总是以诉讼语言发布。

欧洲专利局的反对派和技术委员会根据自己的技术专长决定异议案件。

鉴于法律允许任命专家,如果需要,通过任命技术专家获取证据实际上很少依职权下令。

但是,当事人可以出示自己的私人专家,他们可以书面提交意见,并在事先通知EPO的情况下,在口头诉讼中提出意见。

在欧洲异议程序中,一方可由在欧洲专利局承认执业的专业代表代表,特别是由欧洲专利律师代理。

异议程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虽然反对者可能在任何时候被反对者撤回,但这种撤回并不一定会终止异议程序。

反对派可以自行继续进行诉讼,并在原始反对派的框架内作出决定。

在对手和专利所有人之间的和解考虑中必须考虑到欧洲异议程序的这种特殊性,因为虽然对手已撤回其反对意见并且不再参与诉讼,但反对专利仍可被撤销。

然而,撤回(仅)上诉将终止二审异议上诉程序。

6.平行侵权程序

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的三个月内干预未决的异议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在他们所在的阶段接受异议程序。但是,他可能会引入新的反对理由并提交新的事实和证据。

如果没有待决的异议程序,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需要从战略上考虑是否应该启动九个月内的异议(如果仍有可能),或者国家无效诉讼是否针对国家部分被强制执行的专利。

有时,攻击国家部分更有希望。

例如,对德国专利和欧洲专利的德国部分的所有专利无效诉讼具有管辖权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欧洲异议程序中通常比欧洲专利局采用更高的创造性障碍。

但是,只有在欧洲专利局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德国撤销撤销诉讼。

因此,存在某种风险,即第三方可能会在异议期结束时提出反对意见,这将导致在反对意见的最终裁决以及(视情况而定)反对意见之前不得提起任何德国无效诉讼。

上诉程序由欧洲专利局发布。

参与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加速异议程序和随后的上诉程序。

在德国,如果侵权法院认为很可能在异议程序中撤销该专利,则可以应被告的请求停止专利侵权诉讼。

关于中止侵权诉讼的决定是侵权法院的酌情决定,对异议程序中的决定没有任何约束或不利影响(另见我们公司关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小册子)。

如果德国专利侵权诉讼正在审理中,则异议程序中的陈述需要与侵权诉讼中的陈述相协调。

虽然专利侵权诉讼程序需要由律师(Rechtsanwalt)处理,但异议程序通常由欧洲专利律师处理,该律师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支持律师。

7.费用

在欧洲异议程序中,每一方通常都有自己的费用,包括提交异议或上诉的官方费用。

但是,可以例外地下令分摊费用,特别是在滥用程序并且敌方必须承担多余费用的情况下。

例如,如果当事人未及时通知EPO其不打算在指定的口头诉讼中出庭,则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在修改后的形式的异议程序中保留了欧洲专利,则必须在所有指定的州重新验证,如果要继续存在专利保护,则要求提交已初步确认的授权专利的译文。

这些州。这导致进一步的成本。

8.反对的影响

异议程序中的决定在反对专利有效的所有州都具有追溯效力。

相比之下,国家专利无效程序是在异议期结束后(或终止异议程序)质疑欧洲专利有效性的唯一选择,可能导致各国的结果不同。

9.总结

欧洲异议程序是一种有效的工具,既可以作为针对竞争对手的潜在危险专利的市场威胁的预防手段,也可以作为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反应。

然而,反对程序和上诉程序的复杂性,只有上面已经解释过的要点,需要在反对派部门和欧洲专利局技术委员会面前有深入的知识和经验。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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