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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专利商标局关于发明申请的实质性审查
德国专利商标局关于发明申请的实质性审查
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较早提出“实审”请求(例如,提交专利申请时即提出“实审”请求),那么通常在之后的12个月内会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6年后(最长为7年)提出“实审”请求,那么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出就会较慢,因为审查员认为这表示申请人不着急。
新颖性
《德国专利法》第3条规定了新颖性,即“各在先公布的全部内容都有关,例如文献、讲课或在先使用。
就此而论,这些是被无意地提到还是作为重要发现而给出并不重要。关键是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理解。
而且,现有技术不仅限于文献本身,通过阅读文献能够直接得到的技术也能成为现有技术。
创造性
《德国专利法》第4条规定了创造性,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性,取决于个案。
结论必须考虑的标准是: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教导;现有技术的总结;本领域技术人员。
对于此评估性的决定,案例法尚未发展出一般可用的特定标准。可供比较的案件的决定只能用作指导。
也就是说,在德国更多的是个案审查,不是所有的案件都用“三步法”。
德国的法官不同意“三步法”,德国的审查员对创造性的要求更高。也有审查员用“三步法”,但大多数审查员都是自由地判断创造性。
实际上,在德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根本就未提到“三步法”。
创造性的表征是(参见专利法第4条):发展中的飞跃;克服技术偏见;专家徒劳的努力;满足长期存在的需求;制造量产的简单且低成本的方法;生产成本的下降。
对此,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申请人最好在申请文件中给出关于创造性的清楚的说明(例如将由于本发明而导致的成本下降清楚地写在说明书中),这可以帮助审查员对创造性更好地评价。
当审查员在写驳回的原因时,必须给出证据来反驳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写明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不处理这些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写明的创造性,可能构成重大的审查缺陷。
在审查将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组合的发明创造主题的创造性时,整个主题必须被评估,包括非技术特征。
不容许将发明创造的主题再分并且将审查创造性限制于包括技术特征的部分(参看最高法院,BlPMZ1992,第255页《潜水计算机》)。
非技术特征的示例可为:技术上的计算规则、执行智力活动的方案等。
例如,控制器在硬件上为现有技术,但用现有技术的硬件来执行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方法则可能使得整个系统是有创造性的。
官方通知书
官方通知书(专利法第45条)的数量由调查事实的义务、授予听证权的义务决定,并且由个案的独特的情况决定。
在实践中,通常在第一次与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间会有电话沟通,审查员会留下书面记录。
德国审查员更习惯于打电话进行讨论,这是为了给双方足够多的机会交流(因为关于实质性的第二次官方通知书,如果需要,应通常是最后的官方通知书并且导致关于申请的最终决定)。
这与例如欧专局程序相比是较灵活的政策。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不仅陈述那些对授权构成障碍的方面,而且应提供修改权利要求的积极建议。
在实践中,德国审查员通常会打电话告诉专利代理人怎样修改会对授权有帮助。在德国,审查员被明确地要求,不必需要进行书面通信的疑问应通过与申请人打电话来澄清这些疑问。
与中国不同的是,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延期来说在德国是没有官方费用的,而且该延期也无官方规定,在实践中通常要求申请人主动告知德国审查员需要延期或告知德国审查员申请人放弃答复。
关于包含计算机程序或规则的申请,申请必须被用德语技术语言撰写。
然而,这些申请可包含来自数据处理领域的通常的外语技术术语。
如果有益于可理解性,那么用通常的、正确定义的编程语言写的用于数据处理单元的程序的短的摘录可被允许加入说明书。
也就是说,程序代码不用翻译成德语,可以直接写入说明书。
驳回救济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收到驳回决定的救济程序可以是,依据专利法第73.1条进行上诉(Beschwerde,类似于中国的复审),上诉应源于审查部门的决定。
上诉状需书面提交给DPMA,审查部门应首先审查上诉是否是可容许的,其次是否理由充分,如果审查部门认为该上诉理由充分,则必须改正其决定(单方面程序!),
否则,该上诉应被提交给联邦专利法院,关于其实质问题不予评论。
也就是说,上诉(类似于中国的复审)是被提交给DPMA,如果审查部门认为该上诉理由充分,则必须改正其决定(单方面程序!),
但是如果审查部门认为该上诉理由不充分则对其实质问题不予评论而将该上诉提交给联邦专利法院,由联邦专利法院作出决定。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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