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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根据国家、省、市管理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9月27日前反馈: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国家、省、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创新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范围】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产业创新、经济分析、重大任务,以及软科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条【责任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划、布局、评估和监管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软科学研究项目特点,建立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库。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下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或者承担软科学研究项目。
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和监督职责,保障项目顺利执行。
第四条【实施原则】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项目课题与战略部署相衔接、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相衔接、管理规范与简明高效相衔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指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软科学研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课题、申报要求等事项。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可以不定期编制和发布软科学研究项目专题性指南。
第六条【项目课题】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定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以满足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征集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
第七条【申请条件】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软科学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职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且同时承担在研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已在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申报安排项目支出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八条【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过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
(四)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推荐材料、项目研究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可以选择提交);
(五)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深圳市外研究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应当提交)。
第九条【申请程序】申请单位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形式审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申请指南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和考察。
第十二条【评审指标】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方法、研究路线的先进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申请单位的支撑保障能力,项目负责人的研究经历、研究基础和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等。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考察结果,按照立项原则提出拟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公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10日。公示期过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立项文件。
项目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研究内容、绩效目标、研究人员、预期成果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全额资助,软科学研究项目设定梯次资助额度,最高资助额度100万元。
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不按科目编制预算,仅用于软科学研究活动。经费管理其他事项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在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六个月内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事项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未经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管理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性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市政府依法或者按合同享有软科学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
软科学研究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需注明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资助和项目编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成果须以公开发表、出版发行或者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xx月xx日。《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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