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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欧洲、日本专利和商标政策修改

日前,澳大利亚、欧盟、日本等国家及地区对其专利和商标方面的政策做出修改。

澳大利亚

逐步取消创新专利制度

2020年2月26日,澳大利亚《2020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法案(生产力委员会回应第二部分和其他措施)》获得了英国女王的批准,正式成为法律。

上述法案开启了澳大利亚逐步取消创新专利制度的进程。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自2021年8月26日起,人们将不能再递交新的创新专利申请。

澳大利亚的专利分为标准专利和创新专利,其中创新专利(innovationpatent)相当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实审、授权门槛低、费用低、期限短。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此前的调查表明,创新专利并没有达到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目标,反而为大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利用,造成了更多的专利丛林,给中小企业带来威胁。

逐步取消创新专利是澳大利亚政府承诺的一部分,以确保其知识产权制度满足本国中小型企业的需求。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可提供一系列资源来帮助中小型企业了解并充分利用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在澳中小型企业将获得进一步的专业支持,包括中小型企业案例管理服务、中小型企业快速通道服务以及专门的推广项目和在线门户网站服务。

随着创新专利在未来18个月内逐步被取消,上述服务将启动。

修正法案还对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其他一些改进,包括在《1990年专利法》中引入了客体条款(objectsclause)、

完善专利和外观设计的王室使用条款(crownuseprovisions)以及完善专利的强制许可规定。

法案还从技术层面对《1990年专利法》和《1995年商标法》进行了诸多改进,以简化程序并提高效率。

欧洲

中国申请人的欧盟商标和外观

相关程序进一步延期

继2020年2月14日公布第EX-20-1号决议,中国申请人截止日期在1月30日至2月28日的欧盟商标和外观相关程序将延期至2月29日后,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于3月2日再次通知,将进一步延迟中国申请人的欧盟商标和外观相关程序时限。

决议相关内容如下:

1.世界卫生组织WHO已于2020年1月30日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疫情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的沟通。

2.2020年2月1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局长签署了第EX-20-1号决议,该决议决定所有住所或注册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申请人,

如有截止日期(时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含2月28日)期间届满的欧盟商标和外观相关程序,该程序的截止日期(时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3.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的爆发程度和状况仍为异常事件,干扰了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正常沟通。

4.疫情影响到所有的案件截止日期(时限)。

欧盟知识产权局执行局长决定: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4)条的规定,

住所或注册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申请人,如有截止日期(时限)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含3月1日和3月31日)期间届满的欧盟商标和外观相关程序,

该程序的截止日期(时限)延长至2020年4月1日。该决定自签署日起生效。

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新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一般两年调整一次。据官网消息,2020年EPO作出了两项决定:

决定1:行政理事会于2019年12月12日做出的关于修改收费规则第2条和第7条的决定;

决定2:欧洲专利局局长于2020年1月29日作出了调整官费收费标准的决定。

EPO行政委员决定,新的收费标准将从202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将会适用新的费表,部分费用将会增加。

据官网消息,2020年EPO作出了两项决定:

决定1:行政理事会于2019年12月12日做出的关于修改收费规则第2条和第7条的决定(CA/D12/19)(DecisionoftheAdministrativeCouncilof12December2019amendingArticles2and7oftheRulesrelatingtoFees(CA/D12/19));

决定2:欧洲专利局局长于2020年1月29日作出了调整官费收费标准的决定(DecisionofthePresidentoftheEuropeanPatentOfficedated29January2020revisingtheOfficeꞌsfeesandexpenses)。

新费用(部分)及与当前费率比较如下:



上述费率适用于2020年4月1日(含)之后缴纳的款项。因此,为了节省相关费用,申请人可以考虑在2020年4月1日之前缴纳相关费用。

其缴费可在2020年4月1日前按规定完成的,只要在4月1日前完成缴费,则仍然按照当前的收费标准。

例如,维持费通常可在到期前的3个月内(第3年年费为到期前6个月内)缴纳,灵活应用该缴费窗口可以节省特定申请的维持费。

对于维持费缴纳期限在2020年6月30日或更早的案子,其第4年维持费可在2020年4月1日前缴纳,仍将适用当前费率。

如果在2020年4月1日后的6个月内按时缴纳,但是缴纳金额是按照现行费率缴纳的,EPO会发出补缴通知,在该通知发出2个月内补足金额的,视为按时缴纳。

日本

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

2020年2月14日,日本专利局发布《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公告。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4月1日开始实行。

公告指出,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保障在店铺外观、内部装修、复杂商品的形状等方面的利益,针对立体商标申请,对《商标法实施条例》做出以下修订:

(1)申请立体商标时,可用实线、虚线绘制三维商标;

(2)允许在三维商标申请中包含“商标的详细描述”;

(3)修订表格2的注释,用以规定申请书中的具体描述方法;

(4)关于上述修正案,已经制定了过渡措施,适用于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和防御性商标注册申请。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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