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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

英国最早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来源与其他国家不同,16世纪初,对商标权的保护体现在禁止假冒他人商品的方式。

同时吸纳了欧洲大陆的一些普遍制度,对已注册商标则同时给予传统保护及成文法保护,即双重保护,形成了英国特有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对美国以及其它普通法系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

《1875年商标注册法》确立了英国全国性商标注册制度,英国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采用注册主义和使用主义并行的混合制度,

注册和公开使用均可获得商标权利,享有标记财产权,按照混合制度,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在先使用的所有人对商标亦享有财产权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主张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其权利,进而阻止商标申请成功。

即使商标的在先申请的所有人通过了商标的授权确权程序,获准注册,但是并不能阻止在先使用的商标所有人继续对主体自身商标的使用,

这样就营造了宽松的市场氛围,商标的注册完全无法构成绝对的权利,商标回归市场,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注册,

如果一些商标市场前景较好,则该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其需要来判断是否注册,这样大大减轻了行政机关对企业的限制,让商标的质量更高,减少垃圾商标的不正当囤积。

对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二者进行差异化立法一直沿续至今,1919年英国将商标的注册分为A部和B部两类,

A部要求已经使用并产生一定知名度,B部不要求已经使用,只需要具有一定的识别性,并可能用于未来的使用,

1938年英国的审查开始实行严格的审查,申请人需要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审查的内容为绝对理由,之后引入了相对理由的审查,

但这种状态于2007年制度的变更而改变,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展开调查,

统计结论为17%的受访者愿意维持目前商标审查制度的现状,而70%的受访者认为现行的商标审查制度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市场发展,应予以改革。

如果取消相对理由的审查,则会大大增加企业的负担,这笔负担可能最大的损害者就是中小企业或者初创企业,他们资金,人才相对匮乏。

但是英国政府对这些中小企业展开的调查结果却并非如此,这类企业倾向于取消相对理由的审查,

因为在先的商标权利冲突需要他们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去解决问题,这样大的成本与他们小规模的经营并不相称。

这更加引起了政府部门对现行制度的重视。

政府部门认为现行商标注册制度将已经成为本国商标领域发展的桎梏,必须进行改革,

同时,政府部门意识到如果不进行制度改革,申请人会转而向制度成本更低的欧盟申请商标,

这样英国的注册制度将变成徒有其名的空架子,无法保护本国的商标和市场,违背了英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的制度目标。

因此,2007年开始,英国实行基于相对理由的检索制度,而不再实行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对申请商标先进行检索,

如果发现有在先的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不再直接驳回,而是将这一检索出来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告知结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之后,让申请人自己选择是否继续注册。

如果申请人坚持注册,则商标进入异议期。如果申请人自动放弃,则申请商标无效。

这一新的制度不再局限于绝对的行政人员判断,而是给申请人相对较自由的选择空间,并由市场主体自行考虑,

由于申请人将有自己的预判并可能进行市场调节,使得异议数量下降,同时节约了行政成本。

当申请商标违反绝对理由,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获得一次补正修改的机会,

如其做出的修改符合法律规定,则该商标获准注册,如果经过修改依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则知识产权局会驳回商标并通知当事人。

英国的商标异议是异议后置,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初步核定并公告后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提出的理由是相对理由,申请的机构是知识产权局的上诉委员会,由上诉委员会做出异议裁定。

在异议裁定中,采用事先指示制度,即对于简单案件,审查员会做一个初步的判断,给出一个预判性的结论,将这一结论发送给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认可该结论,则该预判性结论立即成立,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则进入正式的审查中,需要进行复杂的法律程序,双方进行答辩和质证,必要时可能会进行口头问询。

异议如果成立,则申请人将会面临2000英镑的异议费用,如此高昂的费用也让市场主体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更加慎重。

当事人若不服裁定的,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同时救济程序中引入仲裁制度,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大法官指定的具有相关身份条件的人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形式审查中的商标,因审查疏漏产生的注册商标需要退出市场,设立商标的无效程序,

无效程序需要申请人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如果不服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裁定,则提供司法救济,包括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

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方式且当事人为单方的,英国知识产权局应当出庭做出说明,陈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涉及公共利益,英国知识产权局有义务出庭。

如果案件是双方当事人的情形,则一般情况,英国知识产权局不需要出庭,双方当事人需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但是上诉的理由仅可以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不在上诉范围。

这一举措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当然也可以向指定人申请仲裁,

经过统计,80%以上的案件当事人会选择仲裁,程序更简便,时间更短,效率更高。当事人选择何种程序,不需要征求任何人的意见,完全遵循自由选择。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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