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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

德国一直采用注册主义,德国最早的成文商标法典是1874年颁布的《商标保护法》,

德国行政机关对商标不进行审查,但导致了多种问题,1894年对法律修改为实行商标的审查。

后虽然经过多次修改,注册主义一直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只要经过注册,商标权利即形成,而虽然使用但未注册,则该权利未形成。

德国商标审查工作仅针对绝对理由,但是与法国不同的是,采用异议后置程序,

德国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进行基于绝对理由的审查,审查如果通过,则对申请商标予以公告,公告之后的三个月是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相对条款提出申请,德国商标局将对该异议进行审理做出裁定,异议成立则该商标权自始无效。

如果三个月之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就正式注册并颁发证书。

异议双方将进行三轮质证,首先是被异议人对异议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质证,之后是异议人对被异议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质证,

最后被异议人对异议人还有一次质证,之后双方都有两次最后陈述理由的机会,期限均为2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还可以申请延期。

德国专利商标局内部的上诉委员会负责商标争议案件,二战前该委员会审理并做出的裁定为终局决定。

二战后德国宪法明确要求公共部门的决定均应受司法监督,1962年,德国成立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负责商标授权确权有关案件,司法救济出现。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向德国联邦专利商标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在异议方和被异议方之间进行,商标局不参加诉讼,

除非裁定中涉及公共利益或者法院认为商标局应当就其中的重要问题做出说明而必须进入诉讼。

如果对联邦专利商标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进一步上诉至联邦最高院,但是上诉理由做了较高的限定,只能针对法律问题,不能针对事实问题,

在实践中一般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问题较为根本,二是为了确保司法统一而做出裁定。

很少有案件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大多数联邦专利法院判决都是最终裁决。

因此,大多数德国商标案件通常只需要行政一审和司法一审。有利于早日确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确权中,不论是无效还是撤销,均以法院诉讼为主,商标局决定为辅。

当申请人提出无效或撤销申请时,商标局将该申请通知当事人,要求其限期进行答辩。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无异议或者在通知到达的一定期限内未表示反对,则该商标撤销或者无效。

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则该程序直接移转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

当然,其中的无效事由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因此,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商标局仅完成形式上的工作,当出现争议时,一律交由法院处理。

要注意的是,目前德国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中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中设有至少两个月的冷静期,为便于双方的协商谈判,这一期限可依据双方共同申请而延长。

目前德国虽然采用的是注册主义,但是也有一部分制度借鉴了使用主义,

商标连续五年没有使用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同时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的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如果五年未使用,则该商标即使已经获准注册,但不再享有被保护的权利。

在人员的安排方面,由于商标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人员可以在这两种机构之间自由流动。

专利法官和高级审查员可以很方便的讨论问题,通过交换意见各自熟悉对商标案件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从而提高了商标管理和司法审查实践中执法标准的统一性。

双方还将从类似的行政决定和司法判例粗略估计有争议的商标案件的结果。然后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通道。

德国的申请人可以要求加快审查,但前提是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这一可以使得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市场发展状态和商标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行政机关加快进度,

这样可以建立分层的审查模式,建立在申请人自身的条件和意志下,更好的分配社会资源,有针对性的提高审查的效率。

这一通过经济方式来实现效率提升的方式值得我国借鉴。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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