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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美国商标申请基础有哪些具体的情形?

修改美国商标申请基础有哪些具体的情形?

实际使用基础的修改

在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的申请中,在申请的同时已提交使用证据。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可能需要修改基础呢?

一般主要是使用证据出了问题,比如使用证据显示的商标标样不符合申请的图样,或者使用证据显示的产品与申请的产品不符等。

因此在使用证据不合格的情况下,申请时所提出的“已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声明即没有依据,因此可以修改为“§1(b)打算使用”,或“§44(e)原属国注册”。

这种情况多半发生在公告之前,即上述图表中的第①阶段。

特别需要留意的是,如果修改为“§44(e)原属国注册”,需符合该基础的要求,即申请人名义、商标标样需与国内注册完全一致,且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基础注册的范围。

因此,多数情况下可能面临商品的调整或删减。

打算使用基础的修改

在以§1(b)打算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正常流程中,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并初审公告后,无第三方提出异议的,官方将下发核准通知,

要求申请人六个月内(可延长至三年)提交使用声明(Statementofuse)。使用声明被核准后,该申请将载明当前基础(Currentbasis)已转为§1(a)实际使用,并核准注册。

那可能会有疑问,能否在官方下发核准通知前就更改为§1(a)实际使用,这样加快后续审查进度呢?

可以,只需提交使用主张(AllegationsofUse),符合相应的实际使用要求(提交产品图片),并相应支付官费。

但必须把握黄金时间点在官方实质审查结束,核准商标初审公告前。否则即使提交,官方也不会审查。

此外,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形时,企业在收到核准通知后,发现短期内无法提交美国的使用证据的,也可以将基础修改为“§44(e)原属国注册”,修改要求如上所述。

但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如果先行提交了使用声明(Statementofuse),但被官方下发审查意见,而此时申请人希望修改基础的,

因该件商标已初审公告(即上述图表中的第②阶段),此时无法在答复复审的同时修改基础,而需要另行提交请愿(Petition)申请,同时在答复复审时告知审查员基础已修改。

原属国注册基础的修改

以原属国注册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中,可能也会遭遇原属国注册不符合要求,而面临修改基础的情形。

修改为§1(b)打算使用的基础较为简单,直接提交即可,只不过将面临后续注册前提交使用声明(Statementofuse)的阶段。

修改为1(a)实际使用的基础,则相对复杂一些。因“1(a)实际使用”基础的要求是在“商标申请日前”有所使用,

因此在修改的同时,需告知在美国和世界范围内的最早使用日期,和美国的使用证据。其中,美国的最早日期应早于商标的“申请日期”。

如果美国实际使用日期晚于申请日,是否就没法修改呢?“曲线救国”方案是,先将申请修改为“§1(b)打算使用”,

再按如上“§1(b)打算使用”修改为“1(a)实际使用”的流程,即提交使用主张(AllegationsofUse)的方式实现目的。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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