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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的马德里议定书」与「马德里协定」的区别

马德里商标体系包括《马德里议定书》(theMadridProtocol)和《马德里协定》(theMadridAgreement),中国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1995年加入《议定书》。

《议定书》与《马德里协定》的区别

这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缔约方主体范围不同

《马德里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才有资格加入;而《议定书》则规定,除巴黎公约成员国外,政府间组织(如欧盟)也可以加入。

2、申请注册要求不同

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马德里协定》缔约方,该商标必须已获准注册或已被初步审定;

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纯《议定书》缔约方时,该商标既可是己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刚被受理的注册申请。

3、工作语言不同

《马德里协定》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英吾或西班牙语。

4、规费不同

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马德里协定》缔约方,该申请只要缴纳统一规费即可;

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纯《议定书》缔约方,该申请除要缴纳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

5、驳回期限不同

《马德里协定》规定缔约方的审查期限为12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左右后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己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议定书》则赋予缔约方一定选择权,审查期限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是18个月。

6、中心打击原则的救济不同

依照《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5年内,

如果该商标在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在所指定国家都会被撤销,并丧失保护。

而依照《议定书》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可在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

向《议定书》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缔约方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商标国际注册转换为缔约方国家注册。

《议定书》与《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

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同属《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只适用《议定书》,

任何由于新的规定而受《议定书》管辖的指定,将适用临时驳回通知的12个月标准审查期限和100瑞士法邮标准规费。

《马德里协定》现有55个缔约方,目前最后一个加入的成员是黑山共和国,于2006年加入,2006年到现在再没有新的成员加入《马德里协定》。

《议定书》现有105个缔约方,美国、欧盟、英国、日本、韩国、印度、印尼等国,以及去年刚加入马德里的加拿大和巴西都只加入了《议定书》而没有加入《马德里协定》。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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