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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使用的特点
欧盟商标法律规定,如五年不使用欧盟注册商标可能被撤销。这说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义务使用其注册商标。
在商标案件中,一旦商标注册超过五年,证明该商标在欧盟真实使用的证明责任即会出现。
证明欧盟注册商标的真实使用是一项欧盟法的核心原则,不仅是商标异议或无效申请成功与否的必备条件,
同时也是商标撤销程序中为商标注册辩护的必备要件;其既可以作为单独的攻击手段,也可用作侵权诉讼中索赔的理由之一。
欧盟商标使用的特点:
1.商标使用地域范围:
至少应该在一个国家使用,根据案件复杂程序分析,在一国的一个或多个城市使用,或在两个以上国家使用对申请人更为有利。
商标的使用如销售的数量和地域范围过于狭窄,可能不足以构成商标的真实使用。
2.描述性使用不能视为商标的使用。
3.由于指定商品或服务过多,而带来的使用及其他问题:
一般情况下,商标申请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的平均数量为20个左右。
然而也有申请人为追求最大范围保护其商标,选定了很多与其主打产品不相关的商品,并且指定商品超过100,这可能会为其带来如下不利:
因自身商标与在先商标相似或未使用商标指定的全部商品和服务而遭到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增加。
易与他人的商标产生冲突(遭到异议)的风险不断增加;
由于指定商品或服务过多,而可能导致欧盟商标注册的延迟。
综上,企业应在产品投入到欧洲市场前,及早进行品牌规划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不要遗漏与主打产品相关的其他产品;也无须过多指定不相关产品,从而给自身带来风险。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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