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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商标制度

商标主要法源

澳门于1999年12月13日公布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此外还相继颁布了政府训令以及行政长官批示,具体如下:

第313/95/M号训令-为商标注册之效力,核准产品及劳务之分类表。

第8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而应缴纳的费用。

第202/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关于工业产权批给申请的表格及工业产权权利注册证及证明书的式样。

第57/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行为的应缴纳费用。

商标审查以及授权机构

澳门商标申请的审查及授权机构为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

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大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

1)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有关开放内地商标代理服务的安排

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文简称《安排》),

使内地与澳门之间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标志着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为落实这一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11月24日颁布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有关商标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2009年5月11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协议重点在于扩大服务贸易领域、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等三方面内容。

其中,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采取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在合作机制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澳门经济局建立联络机制,加强双方在商标领域的合作。

合作内容包括:加强两地在商标领域的信息交流;通过举办研讨会、交流会及网站宣传等形式,

增加两地企业对双方商标注册制度的认识;加强两地在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发布: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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