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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由于《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到期,我局根据一年来实施的情况,减少了一事一议的条款,增加了首次成为南山区总部奖励等政策,删除了财政贡献奖励,形成了《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现就该文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2019年9月21日下午6点前,将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的建议表PDF版和word版同时发送至邮箱
南山区工信局
2019年9月11日
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总部经济规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南山区打造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准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批发业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经备案后,可认定为南山区准总部企业,每三年复核一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实施办法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批发业不低于20亿元,房地产业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7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900万元;
(二)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
(三)对辖区内经济贡献大,连续2年被评定为“南山区纳税百强”的企业或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700万元的企业;
(四)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批准,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第三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不再具备南山区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总部企业从认定日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在第三年到期之前需完成复核。
第四条成立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住建局、卫计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统计局、安监局、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企服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即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情形的企业,[pp1]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第二章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
(二)租赁办公用房扶持。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政策性产业用房。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及分配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总部企业规模扩大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设立投资运营、财务结算、营销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贡献。
对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营收)增长较快的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照增加值增量的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该项目不得与工业、服务业增长奖励项目重复申请。
第八条总部企业成长奖励
(一)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认定深圳市总部企业奖励。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入选广东省500强奖励。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广东省500强”,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入选中国500强奖励。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五)入选世界500强奖励。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给予1000万元奖励。
第九条总部企业用地政策
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规模与企业对本区地方贡献相适应,以自用为主,不得以此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牟利行为。
第十条准总部企业[pp2]贷款贴息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准总部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其获得的短期银行贷款项目在贷款结清后,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便利服务政策
(一)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作为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
(二)子女入学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市区两级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高管及骨干人员子女入学。
(三)医疗保健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领航人才’扶持计划,认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南山区“领航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方案》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人才用房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
第十三条创新人才政策
在总部企业发展与自主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南山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项目资助。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准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同在南山区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不含银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南山区地方分成部分。
第十六条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第十七条每一总部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本办法支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第六条、第八条除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总部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九条2018年(含)以后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方可享受第八条奖励政策,其申请奖励的认定资格须处于有效期内且每款奖励政策每家企业仅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十年内不得将注册地、统计关系搬离南山区;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准总部企业,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统计关系搬离南山区。
第二十一条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二十条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扶持政策的,应退还所有获得补贴,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第(四)项已经删除“一事一议”认定方式,建议修改为: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批准,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与第二条经认定后补贴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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