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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撤回
撤回
90之二.1国际申请的撤回
(a)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国际申请。
(b)撤回应在收到申请人,根据其选择,提交给国际局或受理局,或者在
条约第39条(1)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通知时生效。
(c)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或者由受理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送交的撤回
通知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前到达国际局的,不应进行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
90之二.2指定的撤回
(a)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对任何指定
国的指定。对已选国家的指定的撤回应导致撤回根据本细则90之二.4所作的相应
的选择。
(b)如果指定一个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既获得国家专利又获得地区专利,除
另有说明外,撤回对该国的指定应认为仅撤回为获得国家专利的指定。
(c)撤回对所有指定国的指定,应作为根据本细则90之二.1撤回国际申
请来处理。
(d)撤回应在收到申请人,根据其选择,提交给国际局或受理局,或者在
条约第39条(1)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通知时生效。
(e)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或者由受理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送交的撤回通
知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前到达国际局的,不应进行指定的国际公布。
90之二.3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a)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在国际申
请中根据条约第8条(1)提出的优先权要求。
(b)如果国际申请包含一个以上的优先权要求,申请人可以对一个或者多
个或者全部优先权要求行使本条(a)规定的权利。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c)撤回应在收到申请人,根据其选择,提交给国际局或受理局,或者如
果在条约第39条(1)适用的情况下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通知时生效。
(d)如果优先权要求的撤回引起优先权日的变更,任何自原优先权日起计
算并且尚未届满的期限,除本条(e)另有规定外,应自变更后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e)对于条约第21条(2)(a)所述的期限,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或者受理局或
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送交的撤回通知是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后到达国际局的,
国际局仍然可以在所述的自原优先权日起计算期限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公布。
90之二.3之二补充检索请求的撤回
(a)申请人可以撤回补充检索请求,撤回期限为向申请人和国际局根据细
则45之二.8(a)传送补充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制定这样的报告之前的任何时间。
(b)在本条(a)规定的期限内,撤回应在收到申请人根据其选择,提交给
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局的通知时生效,除非通告没有及时到达指定的补充
检索单位,以致没能阻止传送本条(a)述及的报告或者宣布,那么由于适用细则45
之二.8(b),根据条约第20条(1),报告或者宣布的传送将不受到影响。
90之二.4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或者选定的撤回
(a)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国际初步审
查要求书或者任何一个选定或者全部选定。
(b)撤回自国际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通知时生效。
(c)如果申请人将撤回通知提交给了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该单位应在通知
上标明收到的日期并将其迅速送交国际局。该通知应被认为于所标明的日期提交给
了国际局。
90之二.5签字
本细则90之二.1至90之二.4所述的任何撤回通知应由申请人签字,如果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则由所有申请人签字。根据本细则90.2(b)被认为是共
同代表的申请人,无权代表其他申请人在这样的通知上签字。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90之二.6撤回的效力
(a)根据本细则90之二撤回国际申请、任何指定、任何优先权要求、国际
初步审查要求书或者任何选定,对已根据条约第23条(2)或者第40条(2)开始处理
或者审查国际申请的任何指定局或者选定局没有效力。
(b)根据本细则90之二.1撤回国际申请的,该国际申请的国际处理应即
终止。
(b之二)根据本细则90之二.3之二撤回补充检索请求的,有关单位进行
的补充国际检索应即终止。
(c)根据本细则90之二.4撤回要求书或者所有的选定的,国际初步审查
单位对该国际申请的处理应即终止。
90之二.7条约第37条(4)(b)规定的权能
(a)任何缔约国其本国法规定了条约第37条(4)(b)后半部分所述内容的,
应以书面通知国际局。
(b)国际局应将(a)所述的通知迅速在公报上予以公布,并且该通知应对
在这种公布之日起1个月以后提出的国际申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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