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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国际初步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70.1定义
为本条的目的,“报告”一词是指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70.2报告的基础
(a)如果对权利要求已经进行修改,则应按照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报
告。
(b)如果报告是在根据本细则66.7(a)或者(b)的规定,在优先权要求视为
没有提出的情况下制定的,报告中应相应予以注明。
(c)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修改超出了该国际申请提出时公开的范围,
应按照该修改视为没有提出的情况制定报告,并应在报告中相应予以注明。报告并
应写明该单位认为修改超出所述公开范围的理由。
(c之二)如果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了修改,但是没有按
照本细则46.5(b)(iii)、本细则66.8(a)或者根据本细则66.8(c)所适用的本细则
46.5(b)(iii)的要求,随替换页一起提交指明所做修改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中的
基础的信函,在适用的情况下,应按照该修改视为没有提出的情况制定报告,并应
在报告中相应予以注明。
(d)如果对权利要求涉及的发明没有制定相应的国际检索报告,并且因此
不是国际初步审查的主题,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相应予以注明。
(e)如果根据本细则66.1所述的明显错误更正被考虑,报告应当予以注明。
如果根据细则66.4之二所述的明显错误更正没有被考虑,则报告在可能的情况下,
应当予以注明,如果报告漏填,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相应通知国际局,同时,
国际局应当根据行政规程处理。
(f)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当说明根据细则66.1之三进行扩展检索的日期,
或者说明没有进行扩展检索。
70.3标明
报告应标明制定该报告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名称,并应写明国际申请号、申
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国际申请日以标明国际申请。
70.4日期
报告应注明:
(i)递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日期;和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ii)报告的日期;该日期应为报告完成的日期。
70.5分类
(a)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同意根据本细则43.3所确定的分类,报告应重
复该分类号。
(b)否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至少应根据国际专利分类法,在报告中注明
该单位认为是正确的分类号。
70.6条约第35条(2)的说明
(a)条约第35条(2)所述的说明应使用“是”或者“否”,或者使用报告
所使用的语言中相应的词,或者使用行政规程规定的其他适当的记号,如有引用文
件清单、解释和条约第35条(2)最后一句所述的意见,应将其作为附件。
(b)如果条约第35条(2)所述的三项标准(即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
性)和实用性)中的任何一项未符合要求,都应作出否定的说明。在此情况下,如果
这些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单独来看符合要求,报告应指明该已符合要求的标准。
70.7条约第35条(2)的引证
(a)报告应引用那些被认为与支持依照条约第35条(2)所作出的说明有关
的文件,而不论这些文件在国际检索报告中是否被引用。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引用的
文件仅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有关时才需要在报告中引用。
(b)本细则43.5(b)和(e)的规定也适用于报告。
70.8条约第35条(2)的解释
行政规程应包括是否应作出条约第35条(2)所述的解释以及这种解释的格式的
基准。该基准则应根据下列原则:
(i)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要求作出否定说明时,应给予解释;
(ii)在作出肯定说明的情况下,除根据参考所引用的文件容易想出
引用该文件的理由以外,都应给予解释;
(iii)如果认可本细则70.6(b)最后一句规定的情形,一般应给予解
释。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70.9非书面公开
因根据本细则64.2的规定而在报告中提及任何非书面公开时,应写明其类型,
述及该非书面公开的书面公开向公众提供的日期,以及该非书面公开在公众中出现
的日期。
70.10某些公布的文件
因根据本细则64.3的规定而在报告中提及公布的申请或者专利时,应如实予
以说明,并应记明其公布日、申请日以及其要求的优先权日(如果有的话)。对于此
类文件的优先权日,报告可以指出,按照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意见,该日期尚未有
效地成立。
70.11修改的记述
如果已经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了修改,报告中应注明此事。如因修改而导
致整页删除,报告中也应注明此事。
70.12某些缺陷和其他事项的记述
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制定报告时:
(i)认为国际申请中含有本细则66.2(a)(iii)所述的缺陷的,报告
中应写明这种意见并说明理由;
(ii)认为国际申请需要本细则66.2(a)(v)中所述的意见的,报告中
可以写明这种意见;如果写明了这种意见,报告中还应说明这种意见的理由;
(iii)认为条约第34条(4)所述的情形之一存在的,报告中应写明这
种意见并说明理由;
(iv)认为申请人没有以一种使其能进行有意义的国际初步审查的形
式提供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报告中应相应予以写明。
70.13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说明
如果申请人缴纳了国际初步审查附加费,或者如果根据条约第34条(3)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做了限制,报告中应作相应的说明。另外,如果国际
初步审查是根据已经限制的权利要求(条约第34条(3)(a)),或者是仅根据主要发
明(条约第34条(3)(c))进行的,报告中应写明对国际申请的哪些部分进行了国际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初步审查,对哪些部分没有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决定不要求
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或者缴纳附加费,报告中应包括本细则68.1中规定的说明。
70.14授权官员
报告应写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责该报告的官员的姓名。
70.15格式;标题
(a)对该报告的形式的形式要求应由行政规程规定。
(b)该报告的标题应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专利合作条约第II章)”,
同时应指明它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70.16报告的附件
(a)以下替换页和信函应作为报告的附件:
(i)根据本细则66.8提交的、包含根据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的
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66.8(a)、66.8(b)和根据本细则66.8(c)所适用的本细则
46.5(b)提交的信函;
(ii)根据本细则46.5提交的、包含根据条约第19条作出的修改的
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46.5提交的信函;
(iii)根据本细则91.2适用本细则26.4提交的、包含国际单位根据
本细则91.1(b)(iii)许可的明显错误更正的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91.2适用本
细则26.4规定的信函;
除非替换页被后提交的替换页所取代或者撤销,或根据本细则66.8(b)的修改
导致整页删除;以及
(iv)当报告中含有本细则70.2(e)提及的注明,根据本细则66.4之
二不被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考虑的与明显错误更正相关的替换页和信函。
(b)尽管有(a)的规定,该段中所述的被取代或撤销的替换页以及与之相
关的信函也应作为报告的附件:
(i)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相关的取代或撤销修改超出了国际申请
中原始公开的范围,并且该报告包含有本细则70.2(c)所述的注明;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ii)相关的取代或撤销修改没有附信函说明修改在原始提交申请中
的基础,报告是按照该修改没有提出的情况制定的,并且报告中包含根据本细则
70.2(c之二)所述的注明。
在这种情况下,被取代或撤销的替换页应当根据行政规程的规定予以标注。
70.17报告和附件使用的语言
报告和附件均应使用与其相关的国际申请在公布时所使用的语言,或者如果根
据本细则55.2国际初步审查是在国际申请译文的基础上进行的,使用该译文的语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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