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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66.1国际初步审查的基础
(a)除(b)至(d)另有规定外,国际初步审查应以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为基
础。
(b)申请人可以根据条约第34条在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时提出修改,
或者除本细则66.4之二另有规定外,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制定之前提出修改。
(c)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提出前根据条约第19条提出的任何修改在国际
初步审查中都应予以考虑,除非该修改已被根据条约第34条提出的修改所代替或
者被认为撤销。
(d)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提出后根据条约第19条提出的任何修改,以及
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的根据条约第34条提出的任何修改,除本细则66.4之二
另有规定外,在国际初步审查中均应予以考虑。
(d之二)根据本细则91.1许可的明显错误更正,除本细则66.4之二另
有规定外,为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在国际初步审查中均应予以考虑。
(e)对于没有作出过任何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不需进行国际
初步审查。
66.1之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a)除(b)另有规定外,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本细则43之二.1所作出的书面
意见,为本细则66.2(a)之目的,应被视为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
(b)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通知国际局,当书面意见是由国际检索单位或
者其通知中指明的单位根据本细则43之二.1作出时,(a)的规定对该单位的程序不
适用,但如果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该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同时也是国际初步审查单
位时,该通知不予适用。国际局应将任何这类通知在公报14上迅速公布。
(c)如果根据(b)所作的通知,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本细则43之二.1所作出
的书面意见不被认为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为本细则66.2(a)目的作出的书面意见,
该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相应地书面通知申请人。
(d)尽管根据(b)所作的通知,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本细则43之二.1所作出
的书面意见不被认为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为本细则66.2(a)目的作出的书面意见,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根据本细则66.2(a)进行处理中仍应对该书面意见予以考虑。
66.1之三扩展检索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进行一项检索(“扩展检索”),以发现本细则64所提
及的在国际检索报告制定之后公开或者可以供所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检索的文件,
除非该单位认为这样的扩展检索并无用处。如果该单位发现存在条约34(3)或(4)或
者细则66.1(e)提及的情况,则扩展检索应当仅涉及国际申请中属于国际初步审查
主题的那些部分。
66.2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
(a)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相应书面通知申请
人:
(i)国际申请有条约第34条(4)中所述情形之一的;
(ii)任何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发明看来并不具备新颖性,看来
并不具备创造性(看来并不是非显而易见),或者看来不能在工业上应用,因而国际
初步审查报告对该权利要求均应予以否定;
(iii)根据条约或者本细则的规定,国际申请的格式或者内容有某些
缺陷;
(iv)国际申请的修改超出了国际申请提出时所公开的范围;或者
(v)希望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上附加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是否清楚的说明,或者对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充分支持的意见;
(vi)对某一权利要求涉及的发明没有制定相应的国际检索报告,并
且对该权利要求已决定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或者
(vii)所提供的核苷酸和/或者氨基酸序列表不符合规定,以至于不能
进行有意义的国际初步审查。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如果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国家局的本国法不允许以不同于本细则6.4(a)第二句
和第三句所规定的方式撰写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则在该申请未使用该方式提出权利
要求的情况下,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适用条约第34条(4)(b)的规定。在这种情
况下,该单位应相应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b)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在通知中详细说明其持上述意见的理由。
(c)通知应要求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在情况需要时并应附修改。
(d)通知应规定答复的期限。该期限视具体情况应当合理。一般应为自通
知之日起2个月。期限无论如何不得少于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在国际检索报告与
通知同时送交的情况下,该期限至少应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除(e)另有规定外,
该期限不得多于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
(e)申请人在答复通知的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的,该答复通知的期限可以
延长。
66.3对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正式答复
(a)申请人答复本细则66.2(c)所述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通知时可以提
出修改,或者,根据情况,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该单位的意见,可以提出答辩,或者
两者均采用。
(b)任何答复应直接提交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66.4提出修改或者答辩的追加机会
(a)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愿意发出一份或者多份追加书面意见,它可以
这样做,并应适用本细则66.2和66.3的规定。
(b)应申请人的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或者多次提出修改
或者答辩的追加机会。
66.4之二对修改、答辩和明显错误更正的考虑
修改、答辩和明显错误更正是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已经开始起草书面意见或者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后收到的、许可的或者被通知的,该单位在该意见或者报告中不
必对修改、答辩或更正加以考虑。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66.5修改
除明显错误的更正外,凡改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附图,包括删去权利要
求,删去说明书中某些段落,或者删去某些附图,均应认为是修改。
66.6与申请人的非正式联系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书信或者个人会晤与申请人非正式地联
系。该单位应自行决定,如果申请人请求,是否同意进行一次以上的个人会晤,或
者是否愿意答复申请人非正式的书面通信。
66.7优先权文件副本和译文
(a)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需要国际申请中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
副本,国际局应请求应迅速提供该副本。如果由于申请人未满足本细则17.1的要
求,以致未能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供该副本,并且该在先申请未向作为国家局的
该单位提交或者该单位不能按照行政规程的规定从数字图书馆中获得该优先权文件,
则该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在优先权要求视为没有提出的情况下制定国际初步审查
报告。
(b)如果国际申请中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使用的语言不是国际初步审查
单位使用的语言或者语言之一,该单位可以,当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与撰写条约第
33条(1)所述意见相关时,要求申请人在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语言或者该
语言之一的译文。如果该译文没有在该期限内提交,可以在优先权要求视为没有提
出的情况下制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66.8修改的形式
(a)除段落(b)另有规定外,当修改说明书或附图时,对国际申请中由于
修改而导致与原始提出页不同的每一页,申请人均应提交替换页。随替换页一起提
交的信函应说明被替换页与替换页之间的差别,并应当指出所做修改在原始提交的
申请中的基础,并且最好解释修改的原因。
(b)如果修改是删去某些段落或者是做小的改动或者增加,则(a)所述的
替换页可以是国际申请含有改动或增加的有关页的复印件,条件是该页的清晰度和
直接复制性没有受到不利的影响。如果修改结果导致整页删除,该项修改应以信函
提出,而该信函最好对修改的原因也予以解释。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c)当修改权利要求时,本细则46.5应比照适用。根据本条适用的根据本
细则46.5提交的权利要求应替换原始提交的,或适用情况下,根据条约19条或条
约34条修改的全部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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