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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语言

语言(国际初步审查)

55.1要求书的语言
要求书应使用国际申请的语言,或者如果国际申请在提出时使用的语言与公布
时使用的语言不同,应使用国际申请公布时的语言。但是,根据本细则55.2的规
定要求提供国际申请的译文的,要求书应使用该译文所用的语言。
55.2国际申请的译文
(a)如果国际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以及国际申请公布时使用的语言,
都不是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接受的语言,除(b)另有规定外,
申请人应连同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一起,提交该国际申请的译文,所用语言应符合以
下两个条件:
(i)是该单位接受的一种语言;和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ii)是公布语言中的一种。
(a之二)国际申请译成(a)中所述语言的译文应包括条约第11条
(1)(iii)(d)或(e)所述由申请人根据本细则20.3(b)或20.6(a)的规定提交的任何
项目和根据本细则20.5(b)或20.6(a)提交的任何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部分,
原因是根据本细则20.6(b)的规定,这些项目和部分已被认为包含在国际申请中。
(a之三)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检查根据(a)提交的译文是否符合本细则
11所述的形式要求,以达到能够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
(b)如果国际申请译成(a)中所述语言的译文已根据本细则23.1(b)送交国
际检索单位,并且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和国际检索单位同是一个国家局或者政府间组
织的一部分的,申请人不必根据(a)的规定提交译文。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申请人
提交了(a)中所述的译文,国际初步审查应在根据本细则23.1(b)送交的译文的基
础上进行。
(c)如果申请人没有遵守(a)、(a之二)以及(a之三)所述的规定,并且(b)
不适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通知申请人在根据情况是合理的期限内提交所规定的
译文,或者根据情况提交所需的改正。该期限自通知之日起不应少于1个月。国际
初步审查单位在作出决定前的任何时候可以将该期限予以延长。
(d)如果申请人在(c)规定的期限内满足了该通知的要求,应认为已经符
合上述规定。如果申请人没有满足该通知的要求,该要求书应被认为没有提出,国
际初步审查单位应作出这样的宣布。
55.3修改和信函的语言和译文
(a)除(b)规定外,如果国际申请在提出时使用的语言与公布时使用的语
言不同,根据条约第34条的修改以及本细则66.8(a)、66.8(b)和根据66.8(c)所
适用的46.5(b)所述的信函应以公布的语言提出。
(b)如果根据本细则55.2的规定要求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
(i)所有修改以及(a)中提及的信函;以及
(ii)所有根据条约第19条作出并且按照本细则66.1(c)或(d)将予
以考虑的修改以及本细则46.5(b)提及的信函;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都应使用该译文所用的语言。如果这种修改或信函已经或者正在用另一种语言提出,
也应提交其译文。
(c)如果提交的修改或信函不是以(a)或(b)所要求的语言提交,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应通知申请人在根据情况是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规定语言要求的修改或信函。
该期限自通知之日起不应少于1个月。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作出决定前的任何时候
可以将该期限予以延长。
(d)如果申请人没有在(c)规定的期限内按通知要求提交规定语言的修改,
该修改在国际初步审查中不应予以考虑。如果申请人没有在(c)规定的期限内按通
知要求提交(a)述及的规定语言的信函,所涉及的修改在国际初步审查中不应予以
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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