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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的译文及允许的某些国家要求

国际检索报告的译文
45.1语言
国际检索报告和条约第17条(2)(a)所述的宣布,如果不是以英文撰写的,应
译成英文。

根据条约第27条允许的某些国家要求
51之二.1某些允许的国家要求
(a)除本细则51之二.2另有规定外,指定局适用的国家法根据条约第27
条可以要求申请人特别提供下列各项:
(i)有关发明人身份的任何文件;
(ii)有关该申请人有权申请或被授予专利的任何文件;
(iii)如果申请人与提出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申请人
在提出在先申请后姓名改变,包含有申请人有权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证明的任
何文件;
(iv)如果国际申请指定的国家在2012年10月9日适用的本国法要
求提供发明人资格的誓言或者声明,任何包括发明人资格的誓言或者声明的文件;
(v)含有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者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任何证据,
例如因滥用导致的公开,在某些展览会上的公开,以及申请人自己在一定期间内的
公开;
(vi)申请人未在请求书上签字的,其对该指定国确认该国际申请的
任何签字;
(vii)根据本细则4.5(a)(ii)和(iii)的要求,申请人对该指定国遗
漏的任何说明。
(b)根据条约第27条(7),指定局适用的本国法可以要求: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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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申请人由代理人代表,代理人有权代表申请人在该局办理事务
和/或为接受通知的目的在指定国中有一个地址;
(ii)代表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代理人时)应由申请人正式委托。
(c)根据条约第27条(1),指定局适用的本国法可以要求提供一份以上的
国际申请、该申请的译文或者任何与该申请有关的文件。
(d)根据条约第27条(2)(ii),指定局适用的本国法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
条约第22条所提供的国际申请译文:
(i)由该申请人或者翻译该国际申请的译者以声明证实,就其所知,
该译文是完整的和忠实于原文的;
(ii)已由公共主管机构或经过宣誓的译者对国际申请的译文进行认
证,但仅限于指定局有理由怀疑译文的准确性之时。
(e)根据条约第27条,指定局适用的本国法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该优先权
文件的译文,但仅限于:
(i)当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与确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相关之时;
或者
(ii)如果受理局在根据本细则4.18和20.6援引加入项目和部分的
基础上,根据本细则20.3(b)(ii)或20.5(d)的规定确定了国际申请日,那么为了
根据本细则82之三.1(b)的规定确定该项目或部分是否完全包含在相关的优先权文
件中,指定局也可以根据本国法要求申请人提供优先权文件中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和附图的部分译文,并指明所包含的援引加入部分在优先权文件译文中的位置。
51之二.2可以不要求文件或证据的某些情况
除非有理由怀疑相关说明或者声明的真实性,指定局不应对下列事项要求文件
或者证据:
(i)关于发明人的身份(本细则51之二.1(a)(i))(含有发明人资格
的誓言或者声明的文件(本细则51之二.1(a)(iv))除外),如果根据本细则4.6,
请求书中包括关于发明人的说明,或者如果根据本细则4.17(i),请求书中包括发
明人身份的声明或者发明人身份的声明被直接提交给指定局;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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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关于该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本细则51
之二.1(a)(ii)),如果根据本细则4.17(ii),请求书中包括上述内容的声明或上
述内容的声明被直接提交给指定局;
(iii)关于该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时有权要求一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本细则51之二.1(a)(iii)),如果根据本细则4.17(iii),请求书中包括上述内
容的声明或者上述内容的声明被直接提交给指定局;
(iv)包含发明人资格的誓言或者声明(本细则51之二.1(a)(iv)),
如果根据本细则4.17(iv),请求书中包括发明人资格的声明或者发明人资格的声
明被直接提交给指定局。
51之二.3遵守国家要求的机会
(a)如果本细则51之二.1(a)(i)至(iv)和(c)至(e)规定的任何要求,或
者指定局适用的本国法根据条约第27条(1)或(2)可以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在必
须遵守条约第22条要求的相同期限内还未满足,指定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自通知
之日起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符合要求。申请人为满足本国法的要求答复通知时,
指定局可以要求其缴纳费用。
(b)如果指定局按照条约第27条(6)或者(7)可以适用本国法的任何要求,
在必须遵守条约第22条要求的相同期限内还未满足的,在该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应
有机会符合这些要求。
(c)如果(a)的规定与指定局在2000年3月17日适用的本国法关于该规定
中所述的期限不符,只要该规定继续与该本国法不符,该规定所述的期限对该局不
适用,但该局应当在2000年11月30日之前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当将收到的信
息迅速在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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