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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复查
指定局的复查
51.1提出送交副本要求的期限
条约第25条(1)(c)所述的期限应为2个月,自根据本细则20.4(i)、24.2(c)
或者29.1(ii)的规定将通知送交申请人之日起计算。
51.2通知书的副本
如果申请人收到根据条约第11条(1)所作的否定决定后,要求国际局根据条约
第25条(1),将据称是国际申请的档案的副本送交其打算指定的国家局,申请人应
在其要求中附送本细则20.4(i)所述通知书的副本。
51.3缴纳国家费和提供译文的期限
条约第25条(2)(a)所述的期限,应与本细则51.1所规定的期限同时届满。
条约第22条(3)规定的权能
50.1权能的行使
(a)任何缔约国允许一项期限在条约第22条(1)或者(2)所规定的期限之后
届满的,应将这样规定的期限通知国际局。
(b)国际局收到(a)所述的任何通知后应迅速在公报上予以公布。
(c)有关缩短之前已确定期限的通知,应对自国际局公布该通知之日起3
个月届满以后提出的国际申请发生效力。
(d)有关延长之前已确定期限的通知经国际局在公报上公布后,应即对当
时正在处理中的国际申请,或者在这一公布日期以后提出的国际申请生效,如果发
出通知的缔约国规定了某一较后的日期,则从该较后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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