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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国际公布
国际公布
48.1形式和方式
国际申请的公布形式和方式应由行政规程予以规定。
48.2内容
(a)国际申请的公布应包括:
(i)标准格式扉页;
(ii)说明书;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iii)权利要求书;
(iv)附图,如果有的话;
(v)除(g)另有规定外,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条约第17条(2)(a)所述
的宣布;
(vi)根据条约第19条(1)所提出的任何声明,但国际局认为该声明
不符合本细则46.4的规定的除外;
(vii)国际局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收到的根据细则91.3(d)
所提出的公布请求,即明显错误更正的请求、理由和细则91.3(d)所述的任何意见;
(viii)根据本细则13之二与说明书分开提交的有关生物材料保
藏的说明,以及国际局收到该说明的日期标记;
(ix)任何依据本细则26之二.2(d)所述的关于优先权的信息;
(x)在本细则26之三.1所述的期限届满前国际局收到的本细则
4.17中所述的任何声明和本细则26之三.1所述的任何有关改正。
(xi)任何根据本细则第26条之二.3所提出的恢复优先权请求的信
息,以及受理局根据该请求所作出的恢复优先权决定的信息,包括受理局作出该决
定所依据标准的相关信息。
(b)除(c)另有规定外,扉页应包括:
(i)请求书中摘出的事项以及行政规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ii)除适用本细则8.2(b)的规定外,如果国际申请包括附图,应有
一幅或者几幅图;
(iii)摘要;如果摘要是同时用英文和另一种语言撰写的,英文摘要
应放在前面;
(iv)在适用的情况下,关于请求书中包括国际局在本细则26之三.1
中所述的期限届满前收到的本细则4.17中所述声明的说明;
(v)如果受理局根据本细则4.18和20.6的规定确认援引加入的项
目和部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本细则20.3(b)(ii)或20.5(d)的规定记录了国际申请
日,一份就此的说明,连同一份说明,说明为本细则20.6(a)(ii)目的,申请人是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基于符合本细则17.1(a)、(b)或(b之二)规定的优先权文件或是基于单独提交的相
关在先申请副本;
(vi)在适用的情况下,公布的国际申请包含根据本细则26之二.2(d)
信息的说明;
(vii)在适用的情况下,公布的国际申请包含根据本细则26之二.3恢
复优先权的请求以及受理局依据此请求作出决定的相关信息的说明。
(c)如已根据条约第17条(2)(a)作出宣布,则应在扉页上明显地表明这一
事实,并且无须包括附图和摘要。
(d)(b)(ii)所述的图应按本细则8.2的规定选出。在扉页上复制这些图时
可以缩小。
(e)如果扉页没有刊登(b)(iii)所述摘要全文的余地,该摘要应刊登在扉
页的背面。根据本细则48.3(c)的规定需要公布摘要的译文时,该译文也应同样处
理。
(f)如果权利要求根据条约第19条的规定进行过修改,则国际申请的公布
应包括原始提交的和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全文。条约第19条(1)所述的声明也应包
括在内,但国际局认为该声明不符合本细则46.4规定的除外。国际局收到修改的
权利要求的日期应予以注明。
(g)如果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时,尚不能得到国际检索报告,
则扉页应当包括不能得到国际检索报告的说明,以及国际检索报告(在其可以得到
时)将连同修订后的扉页另行公布的说明。
(h)如果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时,根据条约第19条修改权利要
求的期限尚未届满,扉页应说明这一情况,并表示如果权利要求根据条约第19条
进行了修改,则在国际局于本细则46.1规定的期限之内收到该修改之后,迅速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连同修订后的扉页一起公布。如果申请人根据条约第19
条(1)提出了声明,该声明也应予以公布,除非国际局认为该声明不符合本细则
46.4的规定。
(i)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如果国际局收到受理局、国际检索单
位或国际局根据本细则91.1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或者在适用的情
况下,国际局作出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则根据具体情况,所有与更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正有关的声明、包含更正的页、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91.2提交的信函应当一
同公布,扉页也应重新公布。
(j)如果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时,根据本细则26之二.3提出恢复优
先权的请求仍未作出决定,公布的国际申请不包含受理局对该请求作出的决定,而
应包含尚不能得到这一决定,以及一旦得到该决定,将另行公布的说明。
(k)如果国际局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后收到根据细则91.3(d)所
提出的公布请求,国际局在收到这一公布请求后,应迅速公布更正请求、理由和细
则91.3(d)中涉及的相应意见,同时重新公布扉页。
(l)如果国际局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发现存在下述情况,应当
根据申请人写明理由的请求,将有关信息不予公布:
(i)该信息明显不是为使公众了解国际申请的目的;
(ii)公开该信息会明显损害任何人的个人或经济利益;并且
(iii)没有更重要的公共利益需要获取该信息。
申请人提交依本款所提请求中所涉信息的方式比照适用本细则26.4。
(m)如果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指定补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发现任何信
息符合(l)中所列的标准,该局或者单位可以建议申请人根据(l)的规定请求将该信
息不予国际公布。
(n)如果国际局根据(l)的规定将有关信息不予国际公布而该信息也包含
在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指定补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持有的国际
申请文档中,国际局应当迅速地相应通知该局和单位。
48.3公布语言
(a)如果国际申请是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韩文、
葡萄牙文、俄文或者西班牙文(“公布语言”)提出的,该申请应以其提出时使用的
语言公布。
(b)如果国际申请未使用一种公布语言提出,并且已根据本细则12.3或者
12.4提交了翻译成公布语言的译文,则该申请应以该译文的语言公布。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c)如果国际申请是用英文以外的一种语言公布的,根据本细则
48.2(a)(v)的规定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条约第17条(2)(a)所述的宣布,发明
的名称、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所附的文字都应使用这种语言和英文公布。如果申请人
没有提交根据本细则12.3的译文,译文应由国际局负责准备。
48.4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布
(a)如果申请人根据条约第21条(2)(b)和第64条(3)(c)(i)的规定要求
公布,而国际检索报告或者条约第17条(2)(a)所述的宣布还不能提供以便与国际
申请一起公布,国际局应收取特别公布费,其数额应由行政规程确定。
(b)根据条约第21条(2)(b)和第64条(3)(c)(i)规定的公布,应在申请
人提出要求后由国际局迅速进行,如果根据(a)规定需要收取特别公布费,则应在
收到该费后迅速进行。
48.5国家公布的通知
如果国际局公布国际申请是按条约第64条(3)(c)(ii)的规定进行,有关国家
局在上述条款所述的国家公布进行后,应尽快将这种国家公布的事实通知国际局。
48.6某些事实的公告
(a)如果根据本细则29.1(ii)规定的通知到达国际局之日,国际局已不能
阻止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国际局应立即在公报上发表公告,复述该通知的要点。
(b)[删除]
(c)如果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根据本细则90之二的规定,
国际申请、指定国的指定或者优先权的要求被撤回,该撤回的通知应在公报上予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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