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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的未缴纳费用
根据本细则4.17声明的改正或增加
26之三.1声明的改正或增加
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的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国际局提交通知对请求书
中本细则4.17中所述的任何声明进行改正或增加。只要国际局是在国际公布的技
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收到该通知,则在该期限届满之后国际局收到的任何该通知应
当视为是在该期限的最后一天收到。
26之三.2声明的处理
(a)如果受理局或国际局发现本细则4.17所述的任何声明未按照规定的要
求撰写,或在本细则4.17(iv)所述发明人资格的声明未按照要求签字的情况下,该
受理局或国际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通知申请人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的期限内
对声明进行改正。
(b)如果在本细则26之三.1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国际局收到根据本细
则26之三.1的任何声明或改正,国际局应当相应通知申请人,并应按照行政规程
的规定进行处理。
未缴纳费用
27.1费用
(a)为条约第14条(3)(a)的目的,“条约第3条(4)(iv)规定的费用”是
指:传送费(本细则14)、国际申请费(本细则15.1)、检索费(本细则16)以及在需
要的情况下,滞纳金(本细则16之二.2)。
(b)为条约第14条(3)(a)和(b)的目的,“条约第4条(2)规定的费用”是
指国际申请费(本细则15.1)以及在需要的情况下,滞纳金(本细则16之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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