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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及国家法的保留
国际申请日
20.1根据条约第11条(1)所作的决定
(a)受理局收到据称是国际申请的文件后,应立即决定该文件是否符合条约
第11条(1)的要求。
(b)为条约第11条(1)(iii)(c)的目的,申请人姓名的记载只要能确认出
申请人的身份,即使申请人姓名有拼写错误或者名字没有全部拼写出来,或者在申
请人为法人时,名称用了缩写或者写得不完全,即应被视为是充分符合条件。
(c)为条约第11条(1)(ii)的目的,看似说明书的部分(除其任何序列表部
分外)以及看似权利要求书的部分,是用根据本细则12.1(a)受理局接受的一种语言
撰写的,就足够了。
(d)如果,在1997年10月1日,(c)的规定与受理局所适用的本国法不一
致,只要它继续与该本国法相抵触,(c)就不适用于该受理局,但该局应将此情况
于1997年12月31日前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将所收到的信息迅速地在公报2上予
以公布。
20.2根据条约第11条(1)所作的肯定决定
(a)受理局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时,如果确定所述文件符合条约第
11条(1)的要求,受理局应当把国际申请的收到日记录为国际申请日。
(b)受理局应当按照行政规程的规定,在记录了国际申请日的国际申请请求
书上盖章。请求书上盖了上述印章的文本应为国际申请的登记本。
(c)受理局应迅速地将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申请人。同时,受理局
除已经或者正在同时按照本细则22.1(a)的规定将登记本送交国际局外,应将寄给
申请人的通知副本送交国际局。
20.3不满足条约第11条(1)的缺陷
(a)在确定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是否满足条约第11条(1)的要求时,
受理局如果发现不满足条约第11条(1)的要求,或者看似不满足,受理局应迅速地
通知申请人,并让申请人作出选择:
(i)根据条约第11条(2)提交必要的改正;或者
(ii)如果上述要求是有关条约11条(1)(iii)(d)或(e)所述项目的,
申请人根据本细则20.6(a)确认按细则4.18通过援引加入所述项目;
并且,在根据本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作出说明,如果有说明的话。如果该期限
在所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后届满,受理局应通知申请人注意
这种情况。
(b)在根据(a)项通知之后,或者其他情况下:
(i)如果在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收到日之后,但是在根据本细则20.7
适用的期限内的某一天,申请人向受理局提交了根据条约第11条(2)的必要改正,
受理局应当记录后面的提交日为国际申请日,并且根据本细则20.2(b)和本细
20.2(c)的规定处理;
(ii)如果根据本细则20.6(b),认为条约11条(1)(iii)(d)或(e)所
述项目,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第11条(1)(iii)所述一个或多个项目的当天,已
经包含在国际申请中,受理局应将满足条约第11条(1)所有要求的日期记录为国际
申请日,并且根据细则20.2(b)和(c)的规定处理。
(c)如果受理局后来发现,或者在申请人答复的基础上发现,根据(a)项发
出的通知是错误的,因为在收到申请文件时其就已经符合条约第11条(1)的规定,
受理局应当根据细则20.2的规定处理。
20.4根据条约第11条(1)所作的否定决定
在根据本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如果受理局没有收到本细则20.3(a)所述的
改正或确认,或者如果已经收到改正或确认,但是申请仍然不符合条约第11条(1)
规定的要求,受理局应:
(i)迅速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没有作为国际申请进行处理,将来也
不会给予处理,并说明理由;
(ii)通知国际局,受理局在该文件上标明的编号将不作为国际申请
号使用;
(iii)按照本细则93.1的规定,保管该据称是国际申请所包含的文件
和与其有关的信件;以及
(iv)应申请人根据条约第25条(1)提出的请求,国际局需要并特别
提出要求上述文件时,受理局应将上述文件的副本送交国际局。
20.5遗漏部分
(a)当确定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是否满足条约第11条(1)的要求时,受理
局发现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一部分被遗漏,或者看似被遗漏,包括所有
附图被遗漏或者看似被遗漏的情况,但是不包括条约11条(1)(iii)(d)或(e)所述
一个完整项目被遗漏或者看似被遗漏的情况,受理局应迅速地通知申请人,并让申
请人作出选择:
(i)通过提交遗漏部分使据称的国际申请变得完整;或者
(ii)根据本细则20.6(a)的规定,确认根据本细则4.18通过援引方
式加入遗漏部分;
并且,在适用本细则20.7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说明,如果有说明的话。如果
该期限在所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后届满,受理局应通知申请
人注意这种情况。
(b)在根据(a)项通知申请人之后或者其他情况下,在满足条约第11条(1)
的所有要求之日或者之前,但是在根据本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申请人将(a)中
所述的遗漏部分提交给受理局以使国际申请完整,该部分应包括在申请中,受理局
应将满足条约第11条(1)的所有要求之日记录为国际申请日,并且根据细则20.2(b)
和(c)的规定处理。
(c)在根据(a)项通知之后或者其他情况下,在满足条约第11条(1)的要求
之日后但是在根据本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申请人将(a)中所述的遗漏部分提交
给受理局,以使国际申请完整,该遗漏部分应包括在申请中,受理局应将国际申请
日修改为受理局收到该遗漏部分之日,并相应的通知申请人,并且根据行政规程的
规定处理。
(d)在根据(a)项通知之后或者其他情况下,如果根据本细则20.6(b),认
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第11条(1)(iii)所述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a)项所述
的遗漏部分已经包含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中,受理局应将满足条约第11条(1)的所有
要求之日记录为国际申请日,并且根据本细则20.2(b)和(c)的规定处理。
(e)如果根据(c)项更改了国际申请日,申请人可以自根据(c)项的通知之
日起1个月内向受理局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不考虑有关遗漏部分,在这种情况下,
将视为没有提交遗漏部分,并且认为没有根据该款的规定更改国际申请日,受理局
应根据行政规程的规定处理。
20.6确认援引加入的项目和部分
(a)申请人可以在根据本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向受理局提交一份书面意
见,确认根据本细则4.18援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者部分,并附具:
(i)涉及包含于在先申请的整个项目或者部分的一页或者多页;
(ii)如果申请人没有满足本细则17.1(a)(b)或者(b之二)涉及优先
权文件的规定,应附在先申请的副本;
(iii)当在先申请没有使用国际申请提出时的语言时,附具用国际申
请提出时的语言翻译的在先申请译文;或者,如果根据本细则12.3(a)或者12.4(a)
要求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的,附具用提交国际申请时的语言和译文使用的语言两种
语言的在先申请译文;以及
(iv)如果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一部分,说明该部分
包含于在先申请中的位置,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包含于(iii)项所述的任何译文
中的位置。
(b)如果受理局发现满足本细则4.18和本条(a)的要求,并且本条(a)所述
的项目或者部分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请中,则应认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
第11条(1)(iii)所述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该项目或者部分已经包含在据称
的国际申请中。
(c)如果受理局发现不满足本细则4.18和本条(a)的要求,或者本条(a)所
述的项目或者部分没有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请中,受理局应根据情况,根据
本细则20.3(b)(i),20.5(b)或20.5(c)的规定处理。
20.7期限
(a)本细则20.3(a)和(b)、20.4、20.5(a)、20.5(b)和20.5(c)以及
20.6(a)所述的适用期限应为:
(i)根据本细则20.3(a)或者20.5(b)的通知(在适用的情况下)发送
给申请人,适用的期限为通知之日起2个月;
(ii)没有这样的通知发送给申请人时,适用的期限为自受理局首次
收到条约第11条(1)(iii)所述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起2个月。
(b)如果在根据(a)适用的期限届满之前,受理局既没有收到根据条约第
11条(2)的改正也没有收到根据本细则20.6(a)确认援引加入条约第11条
(1)(iii)(d)或(e)所述的项目的意见,但在该期限届满之后、受理局根据本细则
20.4(i)通知申请人之前,受理局收到改正或者意见,则该改正或者意见应认为是
在该期限内收到的。
20.8国家法的保留
(a)如果在2005年10月5日时,本细则20.3(a)(ii)和(b)(ii)、
20.5(a)(ii)和(d)以及20.6中的任一规定与受理局所适用的本国法不符,只要该
局在2006年4月5日之前通知国际局,那么所述细则规定不应适用于向该受理局
提交的国际申请,直至其与本国法一致为止。国际局收到该信息后应迅速在公报上
公布3。
(a之二)如果由于本条(a)的执行,遗漏的项目或者部分不能根据本细则
4.18和20.6援引加入国际申请中,受理局应视情况,根据细则20.3(b)(i),20.5(b)
或20.5(c)的规定处理。当受理局根据本细则20.5(c)的规定处理时,申请人可以根据本细
则20.5(e)的规定处理。
(b)如果在2005年10月5日时,本细则20.3(a)(ii)和(b)(ii)、
20.5(a)(ii)和(d)以及20.6的任一规定与指定局所适用的本国法不符,只要该局
在2006年4月5日之前通知国际局,那么所述细则规定不应适用于该指定局根据
条约第22条处理国际申请的情况,直至其与所述本国法一致为止。国际局收到该
信息后应迅速在公报上公布4。
(c)当由于受理局根据细则20.6(b)已将一个项目或者部分通过援引加入
国际申请中,但是由于本条(b)的执行,为了指定局的程序目的,所述通过援引加
入并不适用于为了指定局程序目的的国际申请,指定局可以视情况处理国际申请,
将国际申请日认定是根据细则20.3(b)(i)或者20.5(b)记录的国际申请日,或者根
据细则20.5(c)改正的国际申请日,并应当比照适用本细则82之三.1(c)和(d)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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