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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的缴费期限的延长

传送费

14.1传送费
(a)任何受理局,因受理国际申请,因向国际局和主管国际检索单位送交
申请副本,以及因作为受理局履行其对国际申请所必须履行的一切其他任务,可以
为该局自身利益要求申请人向其缴纳费用(传送费)。
(b)如果有传送,其数额应由受理局确定。
(c)传送费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应缴数额为该收到日
所适用的数额。

缴费期限的延长

16之二.1受理局的通知
(a)如果根据本细则14.1(c)、15.3和16.1(f)规定的缴费期限已到,受
理局发现尚未向其缴费,或者向其缴纳的数额不足以付清传送费、国际申请费和检
索费的,除(d)另有规定外,受理局应通知申请人在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的期限内
向其缴纳足以付清那些费用所需的数额,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本细则16之二.2
规定的滞纳金。
(b)[删除]
(c)如果受理局已根据(a)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了通知,而申请人在该项
所述的期限内没有缴纳应缴的全部数额,包括在适用的情况下本细则16之二.2规
定的滞纳金的,除(e)另有规定外,受理局应:
(i)根据条约第14条(3)的规定作相应的宣布;以及
(ii)根据本细则29的规定进行处理。
(d)在受理局根据(a)发出通知之前收到的任何费用,根据情况应认为是
在本细则14.1(c)、15.3或16.1(f)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收到的。
(e)在受理局根据条约第14条(3)作出相应的宣布之前收到的任何费用,
应认为是在(a)中所述的期限届满前收到的。
16之二.2滞纳金
(a)受理局可以规定,按本细则16之二.1(a)中规定的通知缴纳费用的,
为该局的利益,应向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应为:
(i)通知中指明的未缴纳的费用的数额的50%;或者
(ii)如果根据(i)计算的数额少于传送费,滞纳金数额应与传送费相
等。
(b)但滞纳金的数额不应超过费用表中第1项所述的国际申请费数额的50%,
不考虑国际申请超出30页部分每页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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