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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中专利合作条约的某些词的释义
发布时间:2020-03-23 00:00:00点击率:58
对某些词的释义
2.1“申请人”
凡使用“申请人”一词时,应解释为也指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除非
从规定的措词或者本意,或者从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
例如特别是在述及申请人的居所或者国籍的规定中。
2.2“代理人”
凡使用“代理人”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1委托的代理人,除
非从规定的措词或者本意,或者该词的上下文来看,该词明显表示与此相反的意思。
2.2之二“共同代表”
凡使用“共同代表”一词时,应解释为是指根据本细则90.2被委托为或者被
认为是共同代表的申请人。
2.3“签字”
凡使用“签字”一词时,如果受理局或者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
单位所适用的本国法要求用盖章代替签字,则为该局或者该单位的目的,该签字即
指盖章。
2.4“优先权期限”
(a)凡涉及优先权要求而使用“优先权期限”一词时,应当解释为自作为
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当天不包括在
该期限中。
(b)优先权期限应当比照适用本细则8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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