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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中的专利合作条约的适用与退出
逐步适用
(1)如果在与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达成的协议中,对该单位承
担处理的国际申请的数量或种类规定临时性的限制,大会应就某些种类的国际申请逐
步适用本条约和细则采取必要措施。本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按第15条(5)提出的国际式检
索的请求。
(2)除本条(1)另有规定外,大会应规定可以提出国际申请和可以要求国际初
步审查的开始日期。这些日期应分别不迟于本条约按第63条(1)的规定生效后6个月,
或按第63条(3)第Ⅱ章适用后6个月。
退出
(1)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总干事退出本条约。
(2)退出应自总干事收到所述通知6个月后生效。如果国际申请是在上述6个
月期满以前提出,并且,在宣布退出的国家是选定国的情况下,如果是在上述6个月届
满以前选定,退出不影响国际申请在宣布退出国家的效力。
签字和语言
(1)(a)本条约在用英语和法语写成的一份原本上签字,两种文本具有同等
效力。
(b)总干事在与有利害关系的各国政府协商后,应制定德语、日语、
葡萄牙语、俄语和西班牙语,以及大会可能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官方文本。
(2)本条约在197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在华盛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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