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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中的种类的保护和地区专利条约
寻求某些种类的保护
在任何指定国或选定国,按照其法律授予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
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或增补实用证书的,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
表示其国际申请就该国而言是请求授予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或实用新型,而不是专
利,或者表示请求授予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或增补实用证书,随此
产生的效果取决于申请人的选择。为本条和其细则中有关本条的目的,第2条(ii)不应
适用。
寻求两种保护
在任何指定国或选定国,按照其法律允许一项申请要求授予专利或第43条所述的
其他各种保护之一的同时,也可以要求授予所述各种保护中另一种保护的,申请人可
以按细则的规定,表明他所寻求的两种保护,随此产生的效果取决于申请人的表示。
为本条的目的,第2条(ii)不应适用。
地区专利条约
(1)任何条约规定授予地区专利(“地区专利条约”),并对按照第9条有权提
出国际申请的任何人给予申请此种专利的权利的,可以规定,凡指定或选定既是地区
专利条约又是本条约的缔约国的国际申请,可以作为请求此种专利的申请提出。
(2)上述指定国或选定国的本国法可以规定,在国际申请中对该国的指定或
选定,具有表明要求按地区专利条约取得地区专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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