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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中的国际公布的效力

PCT国际专利申请中的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个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
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指定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
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指定国的本国法
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3)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守指定国的本国法。
(4)如果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PCT国际专利申请中的国际公布的效力

(1)就申请人在指定国的任何权利的保护而言,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在该国
的效力,除(2)至(4)另有规定外,应与指定国本国法对未经审查的本国申请所规定的
强制国家公布的效力相同。
(2)如果国际公布所使用的语言和在指定国按本国法公布所使用的语言不
同,该本国法可以规定(1)规定的效力仅从下列时间起才能产生:
(i)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本已经按本国法的规定予以公布;或者
(ii)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本已经按本国法的规定通过公开展示而向公众
提供;或者
(iii)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本已经由申请人送达实际的或未来的未经授权
而使用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的人;或者
(iv)上列(i)和(iii)所述的行为,或(ii)和(iii)所述的行为已经发生。
(3)如果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在自优先权日起的18个月期限届满以前国际申
请已经予以国际公布,任何指定国的本国法可以规定,本条(1)规定的效力只有自优先
权日起18个月期限届满后才能产生。
(4)任何指定国的本国法可以规定,(1)规定的效力,只有自按第21条公布的
国际申请的副本已为该国的或代表该国的国家局收到之日起才能产生。该局应将收到
副本的日期尽快在其公报中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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