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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中的国家的要求

PCT国际专利申请中的国家的要求

(1)任何缔约国的本国法不得就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本条约和细则
的规定不同的或其他额外的要求。
(2)指定局一旦开始处理国际申请后,(1)的规定既不影响第7条(2)规定的适
用,也不妨碍任何缔约国的本国法要求提供下列各项:
(i)申请人是法人时,有权代表该法人的职员的姓名;
(ii)并非国际申请的一部分,但构成该申请中提出的主张或声明的证
明的文件,包括该国际申请提出时是由申请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签署,
申请人以签字表示对该申请认可的文件。
(3)就指定国而言,如果申请人依该国本国法因为不是发明人而没有资格提
出国家申请,指定局可以驳回国际申请。
(4)如果从申请人的观点看,本国法对国家申请的形式或内容的要求比本条
约和细则对国际申请所规定的要求更为有利,除申请人坚持对其国际申请适用本条约
和细则规定的要求外,指定国或代表该指定国的国家局、法院和任何其他主管机关可
以对该国际申请适用前一种要求以代替后一种要求。
(5)本条约和细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意图限制任何缔约国按其意志规
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的自由。特别是,本条约和细则关于现有技术的定义的任
何规定是专门为国际程序使用的,不构成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因而,各缔约
国在确定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的专利性时,可以自由适用其本国法关于现有技
术及其他专利性条件的标准。
(6)缔约国的本国法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该法规定的关于专利性的任何实质
条件的证据。
(7)任何受理局或者已开始处理国际申请的指定局,在本国法有关要求申请人指
派有权在该局代表其自己的代理人以及(或者)要求申请人在指定国有一地址以便接受
通知的范围内,可以适用本国法。
(8)本条约和细则中,没有一项规定的意图可以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为维
护其国家安全而采用其认为必要的措施,或者为保护该国一般经济利益而限制其居民
或国民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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