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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专利申请中的国家程序的推迟以及在指定国的效力可能丧失
国家程序的推迟
(1)在按照第22条适用的期限届满以前,任何指定局不应处理或审查国际
申请。
(2)尽管有本条(1)的规定,指定局根据申请人的明确的请求,可以在任何时
候处理或审查国际申请。
在指定国的效力可能丧失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在下列(ii)的情况下第25条另有规定外,第11条
(3)规定的国际申请的效力,在任何指定国家中应即终止,其后果和该国的任何国家申
请的撤回相同:
(i)如果申请人撤回其国际申请或撤回对该国的指定;
(注:自2002年4月1日施行的3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已通知国际局其适用的国内法与该期限
不符的指定局。只要修改后的第22条(1)的规定继续与其适用的国内法不符,至2002年3月31日有效
的20个月期限在该日后对这些指定局继续有效。国际局收到的任何有关这种不符的信息将在公报以
及WIPO下述网站上公告)
(ii)如果根据第12条(3)、第14条(1)(b)、第14条(3)(a)或第14条(4),
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如果根据第14条(3)(b),对该国的指定被
视为撤回;
(iii)如果申请人没有在适用的期限内履行第22条所述的行为。
(2)尽管有本条(1)的规定,任何指定局仍可以保持第11条(3)所规定的效力,
甚至这种效力根据第25条(2)并不需要保持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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